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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德裕
  【原文】

 李德裕镇浙右。甘寺僧诉代常住什物,被前主事僧耗用常住金若干两,引证前数辈,皆有递相领文籍分明,众词指以新得替人隐而用之,且云:“初上之时,领分两既明,及割之,不见其金。”鞫成具狱,伏罪昭然。未穷破用之所,公疑其未尽,微以意揣之,僧乃诉冤曰:“积年以来,空分两文书,其实无金矣。众乃以孤立,乘此挤之。”公曰:“此不难知也。”乃召兜子数乘,命关连僧人对事,遣入兜子中,门皆向壁,不令相见;命取黄泥各模付下次金样以凭证据,僧既不知形状,竟摸不成,前数辈皆伏罪。

 
译文及注释

 译文

 唐朝人李德裕镇守浙东时,甘寺的僧侣控告在移寺院杂物时,被前任住持耗费常住金若干两,引证前几任住持都有互相移,记载得很清楚,众僧也指证前任住持私下挪用常住金,而且说初上任时,移的银两数目很清楚,到出来时银两却不见了。审判结束后,罪证昭然,但没有追究银两用到哪里。李德裕怀疑案子没有审问清楚,于是隐约地对僧人稍加导,僧侣于是说出他的冤情道:“多少年来,都是只移记录银两的文书,其实早就没有银两了,众僧因为我孤立,想乘此机会排挤我。”李德裕说:“这种事不难查清楚。”就找了数顶轿子,命令相关的僧侣都进入轿中,轿门对着墙壁,彼此看不见,再命令人取各种形状的黄泥来,让每个僧侣分别捏出付给下任的黄金模式,作为证据,僧侣既不知道形状,当然捏不出来,前数任住持僧侣才俯首认罪。

 注释

 ①常住:不能耗费的固定资产。

 ②主事僧:主管寺院事务的僧人,即住持。

 ③破用之所:挪用到什么地方。

 ④兜子:一种小轿子。  M.BwoXs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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